井下:“甚至他们不会向大宇岛说声谢谢。反而会说,那是个鸟不拉屎的地方。”
曹云听完,沉默很久,道:“校长,大虾公司也很注重环保问题。大虾公司希望将来由你来主管大宇岛的环境。”虽然知道说了也没用,但是曹云还是说了。
井下回答:“我知道这是一个策略或者手段。一旦地卖了,用来做什么,会怎么挖掘大宇岛的商业价值?甚至会不会设立一个捕鱼场呢?那都是大虾说的算。”
井下说的很有道理,很多商人不会顾虑环境的。前文说,万一经营不善,大虾就会把大宇岛卖了。大宇岛位于东唐最南部的一个有人居住小岛,其周边有大量未开发的渔业资源,更不用说大宇岛本身生态繁多。将这里当成捕鱼基地,是相当不错的选择。
曹云最终没有说服井下,井下送两人到门口道:“对不起,浪费两位的时间。这里我重审一次我的态度,除非我死了,否则大宇岛还是大宇岛。”
接下来的剧情读者肯定猜到了。
没错,井下没死,矿石死了。
矿石是谁?就是大宇岛五大年轻人之一,卖派的核心成员,曾经因为井下不卖地砸其家玻璃等行为被拘捕过,后因证据不足被释放。
矿石死在井下家的电猫上。
当夜凌晨三点左右,井下的后院传来警报声,井下披衣服到后院一看,本村村民矿石倒在电猫上浑身抽搐。井下急忙关停电源,而后拨打派出所和大宇岛唯一一位医生的电话。小郭和医生很快到达,医生查看井下情况,判定矿石已经死亡。
什么是电猫?这里科普下闽西八大干,其中有一样为老鼠干(超级好吃,但超级贵,从2005年原先一斤五元涨到了现在六十元,完全吃不起。)。老鼠不选田鼠,不选家鼠,只要山鼠。所谓的电猫就是小电网,将电网放置在自己家山上,通常放置在开阔地,同时有明显的标志。
根据小郭做的笔录,井下是在半个月前购买的电猫。井下家靠山,山里老鼠在晚上进入后院啃咬后院小花园的植物。井下妻子是热爱园艺的一位老太太。井下为了保护后院的植物,于是购买了电猫。
小郭在做完笔录之后,暂时扣押了井下,并且通报镇警署。小郭认为本案可能不单纯是意外。
小偷进我家里盗窃,结果因为地板油滑,摔倒死了。难道我还有过错?有刑事责任还是民事责任呢?如果单纯是这种情况,是不需要负任何责任。
假设你近期被盗过,你在被盗后故意把地板弄的油滑,这就可能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。
还有一种情况,前某书里提到的有小偷不仅偷东西,还会吃主人家冰箱的食物。小偷被毒死了。如果主人知道小偷在这个区域内活跃,并且会吃失主家东西,故意在食物中下毒,导致小偷死亡,那么主人涉嫌谋杀(高岩为故意杀人罪)。
所以这种事分成三种,第一种是不知情,自己行为合理,小偷死亡,无责。
第三种是知道小偷有概率上门,布置陷阱,导致小偷死亡,故意杀人。
第二种是介于两者之间比较麻烦的一种,第一种和第三种都属于主观犯罪,是否有罪完全是看你主观上有没有害人,杀人的意愿。第二种似乎也差不多,区别在于第二种未必需要你主观恶意。
举个例子。
一个人吃完香蕉,把香蕉皮扔到地上,他没有主观恶意,只是没有素质。这时候有盲人走过,踩踏到香蕉皮摔倒,视结果而定,扔香蕉皮的人就涉嫌过失致人死亡、重伤、伤害罪。
但是在实际案例中,比如本案中三种情况差异不大,难以判断。
布置电猫没有明显的标志,也没有任何警示语标志。就这么看似乎算是过失导致他人死亡。也就是说井下布置的电猫不规范才导致矿石死亡。
井下笔录称自己为了防治山鼠布置的电猫,此证词被认定话,井下无责,
事实上,井下在自己家玻璃被砸后的第二天,让东唐孩子购买电猫,邮寄到家,两者之间存在有紧密联系。这点似乎就涉嫌故意杀人罪。但是证据又不够充分,主观想法是很难判断的,除非井下承认或者井下和其他人说过自己要用电猫杀人,否则罪名难以成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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