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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两百三十五章 是非曲直(1/3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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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举例一个据说是真实的案例:有一名在锅炉房工作的男子,杀死了一名女子,用锅炉‘坟’烧了尸体。警方没有找到男子杀死女子的直接证据,只能证明女子遇害前曾经去过男子的家。男子被捕后,在警方攻势之后,承认了自己杀人坟尸。在上庭时,男子辩称,警方对他进行逼供,被逼无奈之下,他才胡乱承认。

  由于当时警方还没有对审问进行100%的视频取证,法庭将案件发回,让警方补充侦查。

  而后警方技术人员在第三方监督下借用了同型号四个锅炉,按照口供设定温度,用猪代替尸体,进行长达六个小时的坟烧。男子口供中说明,自己每一个小时就掏出尸体看情况,所描述的情况和警方四个锅炉的实验基本一致。

  最终法院认为,如果男子没有坟烧尸体,是无法描述出每个小时尸体变化的细节。警方之前也不具备实验数据条件,裁定这份口供有效。在二审维持原判情况下,男子最终交代自己杀死女子的原因和过程。

  这两者口供的区别在于,如果口供是可以凭借想像说明的,那就无效。如果口供是不可代替,那口供就是有效的。对细节描述的越到位,越符合间接证据,那口供就越难推翻。

  比如甲进入乙的房间,后离开,一天后,乙被发现死亡。证明甲曾经接触乙称呼为间接证据,甲有机会杀死乙,但无法确定就是甲杀死乙。没有证据证据乙没有在法医鉴定的死亡时间内接触到别人。这时候甲在录口供时候,说明其攻击乙的理由和细节,基本符合现场情况和尸体情况,这种口供只有杀人者才能说的这么清晰和明白。顶罪者无法说的如此详细。这种口供就是死口供。

  “范夫人,就我个人看,恐怕你丈夫的情况不太好。”

  曹云没有吓范夫人,对方在用范妻逼迫范十一录了口供之后,释放了范十一。只要稍微懂得法律的人,都知道范十一在这种情形下的口供是不成立的。除了一种情况,有人知道和清楚范十一做的口供内容,知道这口供是死证,所以才会释放范妻。

  诸如范妻,她只能说明,范十一和范队合谋杀人的计划。范十一作为合谋者之一,他能说明很多现场的细节。范十一本人并没有判断死口供和推翻口供界限的能力。曹云猜测范十一的口供是非参与者能说明的口供,也是无可代替的死口供。

  只要检方仔细分析范十一的口供,将各种不可能代替的细节,细细向陪审团们说明,范十一很难脱罪。在此基础上,范队麻烦自然也就大了。不过范队的律师如果实力强悍的话,还是有可能把范队摘出去。

  还有一个问题,也是最重要问题,范妻没有能力拿出曹云想要的律师费。

  ……

  回到律师所已经是晚上九点,路上打包了食物,曹云呼叫开会,大家下楼聚餐吃东西。在曹云说明范妻情况后,云隐:“我以为你喜欢她?”

  曹云:“不讨厌不喜欢……首先此案我有个小小的问题。”

  正在吃东西的高山杏,一边对食物呵气,一边问:“什么问题?”

  曹云:“两件事,第一件事,只有我和云隐知道,我曾经怀疑过范十一不是凶手,范十一和范队一起合谋作案。还有谁知道?”

  高山杏、陆一航、魏君一起举手:“我知道。”

  曹云看云隐。

  云隐无辜道:“他们问,我就答。”

  曹云:“第二件事,谁知道我要去拜访范妻?”

  大家一起举手,都知道。

  曹云:“一个可能,南宫腾飞或者是某个律师和我一样聪明。一个可能,律师所内有问题。”

  高山杏道:“曹云,没有证据不能这么说。”

  曹云看其他人,在曹云说了那话后,大家一改踊跃吃东西的形象,变得沉默不语。气氛完全被破坏。

  曹云道:“被人捷足先登,这笔钱肯定是赚不到了……晴子,你有什么想法?”

  晴子住在律师所内,一起蹭东西吃,不过这种场合她通常是不说话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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