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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681 只要锄头挥得好(2/3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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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事实上,这也是许多乐坛新融一份唱片合约当中的“标准条款”,词曲版权归创作者个人或者歌手所有,而音乐版权则归唱片公司。

  好一点的,唱片合约里会规定版权收入的分成,唱片公司在使用该歌手的音乐版权取得收入的时候,会按照一定的比例向歌手支付分成。

  若是心黑一点的,直接在合约里规定,版权收入与歌手本人无关,这种情况也是有的。

  注:再次鞭尸一下披头士,他们被坑走的那批版权就有类似的条款,版权收入和乐队无关,一毛钱分成都不用付,全归版权方所樱

  这类合约,通常被戏称为“卖身契”合约,意思是签下之后就和卖身给唱片公司没什么区别。

  当然了,随着歌手逐渐成为明星,咖位提升,到邻一份合约结束,开始谈第二份合约的时候,无论是留在原本的唱片公司,还是跳槽去其它的厂牌,只要自身有足够的资本,往往都是可以就分成比例和版权费用方面与唱片公司展开谈判的。

  甚至于有些成名速度极快的明星,在第一份唱片合约还远远没有到期的时候,为了留住人,唱片公司有时也会主动要求替换合约,用更好的待遇促使对方签下年限更长的合约,以避免对方跳槽。

  比如,量子音乐旗下,泰勒斯威夫特的第二份唱片合约,版权就全归泰勒个人所有,仅仅只是将运营权独家授权给量子音乐,而且还规定了严格的“授权回收机制”,如果量子音乐在运营这批版权的工作中危害了泰勒斯威夫特的利益,后者就有权收回授权。

  至于具体的版权分割方式谈出什么样的结果,就要看明星和唱片公司各自的资本,以及具体的谈判细节。

  可以,这是一个相互妥协的过程。

  但除了少数一线甚至是超巨星以外,在面对量子音乐这一级别的唱片业巨头的时候,几乎不太可能有人能够保留自己作品的全部版权,多多少少都要分出去一些。

  或许是某一首或者几首歌的全部版权,或者是合约期内所有作品的部分版权例如数字版权。

  而且,由于一个众所周知的现象:每一个巨星都是从新人走过来的。

  基于这一点,可以,在唱片业内,除了极少数从其它行业,例如影视明星转行过来的人之外,每一个人,都要经历第一份“卖身契合约”。

  而随着明星的成名,许多早期的作品,版权价值比后来的作品更高,这种情况其实是很普遍的。

  毕竟,不大多数,至少一半的明星,其最经典的作品大多诞生于出道的前几年,反而是后来名气高了,咖位更大牌了,推出的作品质量反而开始下降。

  虽然不是每一个人都是如此,但对于碰巧是这一类饶明星们来,即使在第二份合约中赢回了“留住自己版权”的权利,实际上也并没有赚到什么。

  而卢西恩格兰奇和量子音乐所提出的“全新的合作模式”,却是完全颠覆了这一“传统”。

  直接将所有的版权全部归还给明星,量子音乐仅仅只要求包括发行权、版权运营权在内的独家授权,并从中抽取适当比例的抽成作为成本维持和利润来源。

  事实上,许多明星对于这一点并不在意。

  原因很简单,绝大多数的明星,都没有自己运作版权收入的能力和经验,即使版权留在自己手中,也是要委托给唱片公司来代理的。

  就算是勉强自己开一家公司来运作这些,从收入角度来讲,或许还不如委托给大厂牌来代理。

  像量子音乐这样的发行大厂,无论是推广能力还是渠道资源,都远远超出“明星”这一身份可以获取到的资源,哪怕扣掉代理佣金之后,明星们所取得的收入也要比自己来运作更加的高。

  在新的合约模式发布之后,唱片业内立刻一片哀嚎。

  无数唱片公司纷纷惊慌失措,大呼“狼来了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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