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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8章 就当为国做“慈善”(2/3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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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有点儿像缅甸那边的“赌石”,玩的就是眼光和捡漏。

  但是在国内,直到80年代前半叶,这种情况是绝对不允许出现的,哪怕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明文规定。

  因为国内认为这是投机倒把,而且很容易催生与电影制片厂关联的交易人、故意弄虚作假中饱私囊——

  如果允许的话,那万一制片方卖价5万的片子,中间商转手后再卖给制片厂,而制片厂里有个人收了中间商的钱,骗国家说“这片子值10万”。然后中间商就赚了5万、还可以从这5万里拿一部分给国营制片厂的拍板人当回-扣。

  因为任何艺术品,都是无法用严格客观算法来估值的。

  名画、电影、书法、瓷器……这些东西究竟该值多少钱?计划经济是算不出来的。

  艺术天生是洗-钱和腐-败的最佳载体,所以只能一刀切——只要赚差价,就不许买。任何想给艺术作品做中间商的人,只许赔本,不许盈利。

  徐凌言简意赅地阐述了政策,最后总结道:

  “所以,我们国内只允许译制片厂直接问制片方购买版权。如果非要问二道贩子买,那这个二道贩子也不许加价,必须是按照他问制片方买时的原价卖给我们,甚至是亏本价。如果让二道贩子赚到钱了,那就是犯错误的。”

  听了这话,马风、闻莺、顾敏、杨信四人,全部有些懵逼。

  他们以为今天要白跑一趟了。

  国家居然有这种政策?只许赔本不许赚钱?赚了钱就算犯法?

  那还开放这个代理制度干嘛?直接让中间商去死不就好了?谁会来做必赔钱的买卖呢?

  徐凌怕大伙儿理解还不透彻,就又拿他半年前引进的《追捕》,作为例子算了一波:

  “比如我买《追捕》的时候,该片制作成本折算成美元大约是200万,在曰本国内的票房大约是500多万美元,刨除分成后(制片方/发行方/院线按433分成),只能算是略赚。

  因为曰本国内成绩就不好,所以海外买断价也比较低,当时日方开价10万美元,最后厂里一边砍价,一边找了个愿意赔本做好事的曰本中间商,实际只花了5万美元引进……”

  (注:按照最后国内3000万人民币的票房而言,这是很赚的,制片厂可以分到120万美元,相当于25倍的利润。

  但当时国家缺外汇,所以只看到‘白花掉了5万美元,却只在锅里赚中国人自己的钱’,因此经济上的创收并没有被表彰,觉得只是左手倒右手。那时候只有赚洋人的钱才光荣。)

  听到这儿,胆子颇大的马风鼓起勇气,提出了自己的疑问:“徐老师,按您的说法,当时引进《追捕》,是有一家曰本中间商主动出来承担了亏损?才促成了这笔交易?”

  徐凌肯定道:“没错,是一家三井财阀下面的非营利性机构,文化宣传性质的,以8万美元从大映映画手中买下了该片在大陆的买断版权,然后亏了3万美元、以5万美元卖给我们厂的。”

  马风不解:“那那家曰本机构是国际注意战士不成?千里迢迢跑到中国来只为了亏钱?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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