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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九章 财计(二)(3/3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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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“而且,近年以来,政府之费用日增,社会与经济活动之性质,亦日趋复杂,因此中央与地方支出分划之问题,遂形重要。”这位被人称为“孔处长”的中年官员继续说道,看起来谈兴颇浓的样子:“吾国有国税、地税之区分,然就吾观之,亟待改进之处颇多,且亦为下阶段吾人努力之方向。上月税务总署成立财税划分委员会,专司研究中央、地方财源划分之大计。划分原则与中央、地方职务分配一致,简括述之有三:一、事之关于一般人民之利益者,应归中央;事之属于地方利益者,宜归地方。二、事之需要高深技术及智力者,宜归中央;事之需要精细监督者,应属地方。三、行动之需要一致者,应归中央;行动之因地制宜者,宜属地方。”

  “职务之分配,是财源划分之要素,兹根据此原则,分配各种重要之支出,属于中央财政支出举例,一者军费——安全为全社会最大之利益,故军费由中央支出;二者司法费——法律一致及执行统一,亦为全社会之利益,故由中央支出;三者外交费——外交以国家为主体,故无论中央政府外交之费用还是地方区县外交之费用,应均由中央开支。中央与地方俱有者,如警察费、教育费等。其中,警察之设,为保持国家秩序,固属大众之利益,按照原则,应属国家,但由地方政府主持,比较经济,且易于监督,故普通解决之法,由中央、地方政府分配担任。教育费者,初级教育与其所在之地方,具有密切之关系,应为地方支出,然教育事业关乎全社会之幸福,故高级教育应多由中央主办。属于地方者,如救恤费用、卫生费用、工程费用(除国家所营大工程外),多为地方利益而起,应为地方之支出,然特种情形下地方政府因需费太大或其他原因力不能举者,中央可酌情补贴。”

  眼镜男洋洋洒洒说了一大堆,其实核心内容就是中央与地方要搞分税制改革啦,这也是第三次税改的一个主要探讨内容,且不排除今后几年内就完善实施的可能性。以往的东岸政府呢,地方上财力相对弱小,权力也被限制得比较厉害,反观中央则将绝大部分税金及公业收入纳入囊中,以至于地方政府都要靠土地财政来续命。在这种情况下,还谈什么初级教育、医疗卫生事业的推广啊,不是扯淡么!

  这次执委会诸公也下了决心,觉得国家发展到现在,四百多万人了,原有的财税体制已渐渐不合用,需要继续深入改革,于是便酝酿起来了中央、地方的分税制改革——在以往的基础上,从中央财政收入中返还一定比例的资金到地方,给予他们更大的财力,以更有效率地利用有限的资金。

  这种改革,毫无疑问会对国家的财税体系产生极大的冲击,且中央政府的财力会变得较少,两千多万元的财政收入中究竟有多少属于中央、多少属于地方,可就很难说了。不过,这样的改革也是必须的,作为一个立志建设文明灯塔社会的国家,中央、地方权责和财源的划分,本就应该清晰无误,像以前那样粗陋,本就是不正常的。

  故分税制改革,势所必行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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