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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百零九章 元丰改制(1/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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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随着新法深入的推进,大宋朝的财政收入在翻倍的增长。经济基础的变化,使得上层建筑显得越来越不相适应。朝廷上很多事情像是谁都管,但谁都不负责,并且谁的权力越大,谁承担的责任越小。承担的工作难度大、任务重的,倒是人人都能批,都能指责,都能指指点点。冗官现象也非常明显,大量冗余官员靠官、职、差遣组合授官。例如有人官是吏部郎中,而实际差遣却是负责转运,造成组织混乱,考核磨勘也困难。

  大宋朝廷机构有省、部、寺、监,既有重叠关系又有隶属关系。省,是最高行政官署,名义上有门下、中书和尚书三省,但权力被分的四分五裂,主官“同中书门下平章事”即宰相,管什么不管什么没有明确界限。最多时有三位宰相,首相以昭文馆大学士充任,如王安石复相时官衔为“同中书门下平章事、昭文馆大学士”;次相以监修国史充任,如吴充任宰相,虽排名在前,但名衔为“同中书门下平章事、监修国史”;第三相以集贤殿大学士充任,如熙宁九年王珪加“同中书门下平章事、集贤殿大学士”。部,是尚书省下设按业务划分的机构,有吏、户、礼、兵、刑、工六部。宋初为了限制官员权力,尚书省名存实无,六部更是闲置,六部之外成立新的部门履行其职能。寺,是一些职能比较单一的行政机构,有四寺,大理寺、鸿胪寺、司农寺、太府寺。监,与寺的性质接近,有司天监、国子监、军器监、都水监、将作监等。

  元丰时期,朝廷有名义上的最高宰府——中书省和枢密院,但财政、专卖和户部由三司独立主管。中书省有刑部主管司法,但仍然有大理寺、审刑院独立于中书省的机构,也主管司法。皇帝发的诏书还须要经过通进银台司审核,审核不通过的进不了中书省。另外还有两个怪胎部门,谏院和御史台合称言官。论司法,他们不以事实为依据,可进行“风闻言事”,即捕风捉影;论行政,他们只提批评意见,不提可行性建议,可以说只搅事不做事。

  当大宋生产力发展水平进入了元丰时代,这些都显得极为刺眼。之前神宗皇帝和王安石商量是否应该进行官制改革时,王安石建议先改制度,再改组织机构。现在,神宗皇帝认为官制改革的时机已经成熟,就在王安石罢相后开始为官制改革做准备。他命馆阁重新校核《唐六典》。《唐六典》是唐玄宗年间编撰的行政法典,上面记载了唐朝开元前的官制。元丰元年《唐六典》校勘完成,元丰三年刻成雕版,印制出来赐给近臣及馆阁大臣。神宗皇帝本人也做了很多功课,深入研究了这部行政法典。

  元丰改制让过去错位的机构职能重新归位。但不同于唐制,枢密院仍然保留,并且三衙及所辖的步军司、马军司、殿前司仍独立于枢密院。可见五代军阀留下的阴影一直萦绕在大宋皇帝心中。将政事堂职能重新归于三省名下,中书声取旨,门下省审核,尚书省执行。既然门下省审核,通进银台司便没有存在的必要了。改制后宰相两位,首相为尚书左仆射兼门下侍郎,又称左相;次相为尚书右仆射兼中书侍郎,又称右相。从名称可以看出,尚书、门下、中书三省虽然分置,但主官兼任,以防止互相扯皮,各自为政。不再设置参知政事,设四名副相,分别是门下侍郎、中书侍郎和尚书左丞、尚书右丞。

  六部被侵蚀的职能重新归位。吏部收回了分散于中书省、审官院、枢密院、三班院、考功院的官吏铨选职能;户部收回了三司及司农寺的部分职能;撤销太常礼院、贡院,职能归于礼部;军事方面的职能依旧由枢密院统领依,兵部能收回的职能比较少,只是一些一般性军事事务和民兵事务交由兵部管理;刑部收回审刑院的复审权,以及大理寺的职能;工部也把三司中相关职能收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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