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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百六十四章又遇熟人(1/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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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因为文会,刺史想多知道一些内容,傅渊之和阿弟便被刺史大人留了下来。

  宋欢和颜六则是充当仆人角色,在一旁当“吉祥物”。

  第二天晚上,月上梢头。

  傅渊之和刺史徐大人正在下棋,忽然就听院里传来声响。

  宋欢原本惺忪的眼睛睡意退散,瞬间清醒,整个人立马出去查看情况。

  院里的人和宋欢都僵住。

  宋欢微眯着眼打量着对面的人,心想,好熟悉,她是不是在哪儿见过?

  对面的人,“……”

  她最好不要认出他来。

  这时,徐大人也出来了,不过,他没注意宋欢和对面的人正在僵持,而是把视线落在倒在地上的两个人。

  一男一女。

  “这两人是……?”徐大人开口。

  对面的黑衣人看了看徐大人,又看了看宋欢,随即转身越过墙头快速离开。

  徐大人走到两人跟前,嘴里连忙吩咐道,“快,把县丞叫来。”

  小厮应是连忙退下。

  宋欢则是把视线放在黑衣人消失的地方。

  好一会儿后,她拍额头。

  她记起来了!

  是拱司卫的人!

  他不是在破拐卖儿童的案子吗?怎么跑这儿来了?

  宋欢把视线移到地上,难道,这两人是人贩子?

  傅渊之看着宋欢若有所思的神情,抿了抿唇,没开口。

  现在不适合问。

  徐大人正头疼雀门案件,看见一男一女的时候心下第一反应就是让县丞来认人。

  在县丞摇头的时候,徐大人掩下失落。

  这帮人行踪诡秘,想抓到人,谈何容易。

  而正如宋欢所想,这两人就是人贩子。

  或许是被拱司卫的人用什么手段吓住了,嘴巴里的布条一拿出来,两人就迫不及待的把自己的罪行吐露出来。

  徐大人心情本不佳,一听内容,心情更不好了,打起精神处理了这两人。

  按照两人的供词,略卖十岁以下儿童,且为他人奴婢的,判绞刑。

  在当朝,尽管奴婢贱口交易已在法律上宣告不合法,但是,这并不意味着天佑王朝就没有贩卖人口现象。

  实际上,当朝的略卖人口犯罪是相当猖獗。

  如天佑十年,建安郡福城的“生口牙人,或无图辈巧设计幸,或以些小钱物,多端弄赚人家妇女并使女,称要聘为妻,或养为子,因而引诱出偏僻人家停藏,经日后便带往逐处,展转贩卖,深觅厚利”。

  又如天佑二十三年,广汉郡德城“多有浮浪不逞之人,规图厚利,于恭、涪、泸州与生口牙人通同,诱略良民妇女,或于江边用船津载,每船不下数十人”。

  这里的“生口牙人”,就是职业人贩子,专门干拐卖儿童、诱拐妇女的勾当。

  天佑王朝法律对这种贩卖人口的行为是严惩不贷的。

  可以说是:“略人之法,最为严重。”

  按《天佑刑统》,“略卖人(不和为略,十岁以下虽和,亦同略法)为奴婢者,绞;为部曲者,流三千里;为妻妾、子孙者,徒三年;因而杀伤人者,同强盗法;和诱者,各减一等。”

  天佑王朝将贩卖人口的行为区分为“略卖”与“和诱”。

  略卖相当于拐卖,和诱相当于拐诱。

  和诱的罪行比略卖减一等。

  但对十岁以下的儿童,即使是和诱,也按略卖人口罪处置。

  根据这条立法,可以确知,天佑王朝如果抓到一名拐卖儿童的人贩子,将按被拐儿童的遭遇给予不同的惩罚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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