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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百二十六章 变了样的食盐开中法(2/3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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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景泰年间,广西大藤峡地区发生瑶乱,地方军饷再次告急。瑶乱愈演愈烈,据称到天顺初,“两广用兵”,“时州县残破,帑藏殚虚”。为处理广西的地方动乱,朝廷设立两广总督,并逐渐从临时性变成常设官职,将两广军政归于一处。

  天顺二年1458年,两广巡抚叶盛。剿平动乱需要大笔军饷,发现巡捕人员竟有勒索客商情节:“如近日事发奸贪暴横军民丘瑜、李逵等,每盐一引索银四分,公然卖放越过南安地方。”这使叶盛产生了将原海北、两淮的盐销区变成运销广东盐,将客商原本的贿赂行为制度化、合法化的想法。叶盛题请令见在支盐客商人等,今后支出官盐有愿装往江西南安、赣州并广西梧州等府地方发卖者,先将盐数备开,状赴布政司报名,每盐一引定于沿河缺粮仓分纳米若干,取获实收至日,布政司给与印信文凭付照,听其过境发卖。

  这虽是权宜之策,但到天顺五年1461年,叶盛又以“海北地方连年不宁,江西南赣二府去淮泄远”为由,请准广东盐愿装往梧州发卖,“每引定于梧州府仓加纳米二斗”,往江西南、赣二府“每引于南雄府仓加纳米一斗”,“以助军饷”。按照后任巡抚陈金的说法,“商人支领官盐有限,收买私盐数多,私盐之利远过官盐数倍”。地方大员深知当时盐业开中的漏洞,虽“知商贩私盐数多”,但强调“势难尽革,法难尽行”,实际上更可能是出于“地方连年用兵,钱粮无从出办”,而私盐问题正好可以转化来补充军饷。把军饷与余盐的问题结合起来解决是明中期两广政府的创见。

  成化初,都御史韩雍又奏准于肇庆、梧州、清远、南雄等地设立抽盐厂,对过往盐商“每官盐一引抽银五分,许带余盐四引,每引抽银一钱”,“名为便宜盐利银”,以备军饷。两广巡抚叶盛从制度上确认了销盐市场,而韩雍则进一步将余盐纳入抽银行列,拓展了合法销盐量。韩雍还将收米改为纳银,据说是“见得收积米多”。

  既然目前朝廷已经放开了盐引,可以出银购买,那么就没有必要自己去搞私盐,可是成本太大了,章子俊纵有家财也经不起折腾,比如说,要弄到一盐引,就要花费五石粮去换,换好后朝廷还要每引抽银一钱。先说五石粮就是六百斤,此时的粮价是四到六钱银子上下,那么取个中间值算五钱银换一石粮,六百斤粮食换算成银子大约是三两银子。一引盐是二百斤,也就是说二百斤盐等于三两银子,最加上官府抽取一钱银,从盐场运往梧州的抽盐厂人工费、中转运费五钱银,从梧州发散到各地的驮运费,船运费,搬运费等,地方抽税又是一钱银,加起来大约二两银左右,商人的利润加个百分之三十的话,那么二百斤盐合计是五点四五银。再来换算一下一斤盐大约是三钱不到一点,二钱七分左右。在这中间不能有损耗,不能有额外的开支,也不能有各地方巡检司的克扣等,那么咱们再来核算一下猪肉价是每斤二十五铜钱左右,铜钱在明代穿成串,一般每串一千文铜钱,叫做一贯合一两银。也就是说一斤猪肉等于二分五毫银,按一钱银等于一百枚铜钱计,可买四斤猪肉。可想而知在明朝为何一斤盐要二钱七分左右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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