当前位置:笔屋小说网>大明求生记> 第二百六十四章 褚桂平与吴氏(3/3)
阅读设置 (推荐配合 快捷键[F11] 进入全屏沉浸式阅读)

设置 X

第二百六十四章 褚桂平与吴氏(3/3)

章节不对?章节无内容?换源看看: 81中文网
  

  男人可以在外面“朝三暮四,花天酒地”,甚至夜不归宿,而女人就只能“大门不出,二门不迈”,遵守三从四德,所以古人对自己老婆的忠贞看得特别重要,由此为了避免老婆出轨,给自己戴绿帽,想出了各种办法。

  到了大宋时期,基本沿袭唐朝的司法,《宋刑统》明确地指出:“若奸夫入人家行奸,家主‘登时许杀’”。这个可以堪称是最早的明文“捉奸法”了。不过这里也指出了唐宋的苦主捉奸有个非常致命的弱点,只能在苦主家中,要是半途逃走出了家门,却无能为力,而且对红杏出墙的妻子丈夫束手无策。如果在外面,丈夫碰到了奸夫是不能杀的,只能通过上诉的手段判奸夫淫 妇一年半和两年的有期徒刑。不过考虑到唐宋时期“大赦天下”的频率是平均每三年左右一次,所以或许唐宋时代是古代苦主们最苦逼的一个时期了。但总的来说,让你“出人命”还是很有可能的。

  而且古代法律都把出轨行为规定为犯罪,出轨又称为“和奸”。最早关于出轨罪的说法见于《尚书》:“男女不以义交者,其刑宫。”对出轨处以宫刑,那是生不如死的惩罚。到了明朝和元朝的法律,允许私刑,允许捉奸,并可当场杀死出轨男女。

  元代的法律明文规定,丈夫在抓捕出轨的妻子与奸夫时,只要对方拘捕便有权将其当场格杀而自己无罪。值得一提的是,丈夫如果不杀妻子只杀奸夫,或者只杀妻子不杀奸夫,那么官府反而会脱下他的裤子打板子。某种程度来说,元代司法对小家庭的维护是最积极的,没有之一。

  现在来说说到了明朝时,在元代的基础上发展了这条“捉奸法”法律。不仅仅是丈夫本人,丈夫的家属也有权杀死奸夫淫?? 妇。而且,家属有权杀死奸夫后,将出轨的媳妇卖掉。虽然看上去十分痛快,但也给了婆家一个合法拐卖妇女的权力。就是说靠着这条律法,婆家用此专卖媳妇生财,卖掉一个最娶一个,接着再卖,毕竟彼时没有摄像机,所谓奸夫淫 妇全凭在场之人的口供。如果婆家缺钱了,以通奸罪名将女方卖掉完全有可能。

  这就难怪当初章子俊府中的那些通房丫鬟馨儿,荷香,雪柳,瓶儿,玉儿最怕被东家卖掉,死活都要留在章府,给一个名分后就是最大的梦想。

  总之,历朝历代都有让奸情出人命的办法。各种私底下的私刑,比如浸猪笼更是比比皆是。在古代想要有婚外情,就要做好出人命的准备。

上一页 目录 我的书架 下一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