潘杰鑫还记得他大一的时候,那个毕业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,教授公安学基础理论的老师也提过这个问题。他知道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时期的警察是无警察之名行警察之实的,警察职权行使在当时的法律上极不严格,法外行权现象非常普遍,另一方面,被当今无数人诟病的私刑普遍存在,甚至于是古代警察职能的补充。
就大明的地方衙署,快班衙役不但负责治安和侦缉,连看守所拘押犯人都是他们代劳。俗语中所谓的坐班房,其实并非指坐狱,班房不是国家设立的监狱,而是快班头子私设的拘押机构。班房因为并非国家制度,实际成了衙役们为所欲为的法外世界。
“我们知道,明国的官府里有快班、壮班衙役,还有依附于他们的一群所谓白身皂隶。他们没有警察的这个名号,干的却是和警察类似的活计,而且管的事情相当宽泛,从收税到街道卫生都是他们的管理范围。但是他们的所谓执法,带有很大的随意性,有些甚至根本就是违法的,其目的也不是为了保障社会治安,而是简单的为了聚敛。这就是我前面讲的传统警察特点的例子。”潘杰鑫顿了顿,喝了口已经有些凉的茶水,“而我们元老院的警察,有一个专门警察行政机关叫警察总部,部长是你们的冉首长――这是在中央的机构。而每个地方又有小机构,就好比我们广州市警察局和各个派出所,它们都归上级部门领导。此外,我们警察的全部的日常行为都是要依据法律来办理。所以作为警察,我们首先要熟悉法律。”
他说着打开挂图,用教鞭指点着:“这几部法律是我们的执法的依据。”他依此点着挂图上的书影,“《警察法》、《治安法》、还有《刑法》、《刑诉法》和《民法》。如果你们以后转到专业警种去,那么还有《卫生法》、《税法》、《交通法》等等。”看到下面学员大多茫然的面孔,潘杰鑫觉得没必要再详细说下去,“这些法律大家觉得很陌生,以后你们有机会详细的学习具体的内容。但是现在你们可以简单的理解为这就是我元老院的《大明律》。”
下面的学员这才有点“恍然大悟”的表情。潘杰鑫继续说道:“但是,这些法律的条文很多,关系也比较复杂。所以为了方便大家在工作中能快速准确的掌握,你们重点要掌握这些内容。”
他掀开下一页挂图:“《办理治安案件程序规定》、《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》、《纪律条例》和《基层警务人员办案指南》。这四本书会在课程开始之后发到你们手中”
潘杰鑫先简单的阐述了这“四书”的内容、意义和用途,接着又说道:“……特别是《指南》这本书,通篇都是实例内容,是一部不可多得的教科书。你们要仔细阅读,完全牢记,再在实际工作中运用就会觉得得心应手了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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